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我们作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兼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审阅核查公司董事会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兼证券事务代表吴彦资女士的个
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
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被聘任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吴彦资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证券事务
代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可钰 姓名:王京宝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贾发亮
日期: 2023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