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致同所”)
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公司续
聘致同所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事前将本议案及相关材
料交予我们审阅,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 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曦 谢石松
刘中华 冯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