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并参照《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结合《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向《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
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股票的情形。
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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