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六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上述议案并进行核实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仍属于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定稿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
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421 名调整为 398 名,授予的股
票期权数量由 1,523.20 万份调整为 1,450.60 万份。
二、对《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任职
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
的相关员工,均为在获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签署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职员
工。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 398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
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 398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三、对《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
权条件及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进行核
查后认为: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
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的要求,未发生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不得行权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适格,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