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或安排。
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并同意拟向 2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0 万份股票期权。
二、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计划”),利于实现公司“一切归零,重新创业”的发展理念及建设国内领先、
国际一流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发展目标,同时本计划的实施将推动核心管理团队
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保留和吸引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优秀人才,促
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证券法》、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要。
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计划,并同意将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
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