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3-08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
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 3 人,实际参会监事 3 人。本次会议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
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预留授予条
件进行核实后,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
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
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即将满足,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24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00 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简称“本计划”)及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存在公司向本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的情形。
要。
管理人员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利益共
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身
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弘扬企业家精
神,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达成。
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因监事汪卯林先生为本计划的参与人,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
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
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监事汪卯林先生为本计划的参与人,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