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考核与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
薪酬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监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及提名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董事的薪酬方案。
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监事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定监事的薪酬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履职考核与薪酬管理
制度。董事、监事薪酬数额和发放方式分别由董事会、监事
会提出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就本制度的调整、优化提
出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履职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董事自我评价、独立董事相
互评价等方式。监事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
式。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勤勉程度、履职能力、廉洁从业、合
规诚信执业、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等方面。独立董事还
应对其独立性作出考核。考核结果分为“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
第八条 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
年履职考核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监
事地位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的行为;
(三)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由董事会或监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是否继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第九条 董事、监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除按照本制度
进行履职考核、薪酬管理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
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就董
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考核情况、薪酬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参照同行业水平、市
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专职任职于公司的董事、监事的薪酬标准及
发放,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
相关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确定和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股东大
会确定的方案发放。公司可在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
向外部非独立董事、监事发放履职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暂停职务或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公司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情况
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监事的薪酬应延期发放
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减少、暂停或
终止向相关董事、监事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被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被采取市场禁入;
(二)被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的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个人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能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