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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606 号
致: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
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法律意见书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
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星期四)14:30 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
区凤翔街道海围片区风雅西路西北侧松炀资源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壮加先生
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1,853,0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374%。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3 年 10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685,90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0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9,5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5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王壮鹏、王壮加、深圳市前海金兴阳投资有限公
司、汕头市新联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其所持股份数不计入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