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立场,经过对相关资料文件的
充分审阅,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冠标(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部分
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冠标(上海)检测技术
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事项,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有助于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超募资
金的使用计划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交易的价格是以厦门嘉学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嘉学评估评报字
【2023】8310077 号《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
的冠标(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经
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程序及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本次收购不涉及关联
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冠标(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路国平 高建明 陆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