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公司稳
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
任何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
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视
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
保需报公司批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
施,对外担保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本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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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
他担保事项,由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指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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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及时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
予以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此次董
事会不得继续审议该关联事项,须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
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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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单位的资信
状况。以公司财务部为主,相关部门协助对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评估,对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
充分分析后,提交书面报告供董事会审议。
公司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并进
行审查、分析:
(一) 被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营范
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被担保单位的资
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等;
(三)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 被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研究,与担保有关的合同复
印件;
(五) 对被担保单位和第三方用于反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
(六)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四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
责审查,即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
性,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相关利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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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并经董事长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被担保项目发生变更时,应
重新组织进行审查、评估。
第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担保业务评估报告,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
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被担保单位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
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 董事会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六)《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不能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十六条 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
措施,则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适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财
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职责
第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协助部门为利益
相关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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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
工作;
(三)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四)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
会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
件;
(三)负责处理对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
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宜。
第六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及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符合本办法
有关标准的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长或董事
长授权代表同意后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必要时需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
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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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风险时,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
(一) 债权人、债务人;
(二) 被保证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 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 保证的方式;
(五) 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 保证期间;
(七) 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
会同法律顾问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公司内部
签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
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违规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
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
结果。
第七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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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集中妥善保管有
关担保财产和权利证明,定期对担保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进行复
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建立担保业务记录制度,对担保的对象、金
额、期限和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全面的
记录。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
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债务、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
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按程序向董事会报告。对于未约定保
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财务部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
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进行监测。公司财务部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有关的会议、会谈和会晤;
(二)对被担保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
(三)担保单位认为必要时,可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
保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支持。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
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对异常情况应及时要求被担
保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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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
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单位破产、清算、债
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或其他严重影响被担保单位还款能
力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担保期间,如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
和期限等主要条款时,应按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因被担保单位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
权时,公司应立即起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诉讼
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
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债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
会决定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单位破产案件后,担保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经办负责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
追偿权。
第三十七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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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八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
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逐笔披露确有不便的,可以按月汇总
披露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等公司并表范围内实际发生的担保情
况,但应当充分论述原因及合理性。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调剂发
生时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
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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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
人,负责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办负责人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
室通报: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订立担保合同;
(二)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出现较大风险,影响其支付能力时;
(三)被担保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被担保人破产、清
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
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
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公司将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
公司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追究责任,对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
偿。
第四十六条 对担保项目论证有引导性或判断性错误,导致决策
失误的,担保审查部门、经办部门和协助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
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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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
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
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
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减少或者
避免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
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
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资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其规定为准。本制
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开始施行,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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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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