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 博汇纸业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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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工作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
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交易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各自
的权限均得到有效发挥,做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除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或
要求,公司重大交易决策的权限划分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 —
   (十一)放弃权力(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除外)需报请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2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公司交易事项(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除外)需报请董事会会审批,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第五条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
                   — 3 —
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八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
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
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
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
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
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
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公
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
               — 4 —
   第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
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第十
条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
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
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
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第十条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5 —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
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
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 6 —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
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
或者租赁收入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
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第六条
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
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
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
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
定。已经按照第五条、第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
                — 7 —
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
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
照第十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本制度规定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
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
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
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
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
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
交金额,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期实施本制度规定的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
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合
                 — 8 —
约、进行展期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的主
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
见(如适用)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
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
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交易事项,依
据公司《核决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管理要求,依据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对公司重大交
易决策享有监督、质询的权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股东、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并回答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
质询。若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认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召开公司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 9 —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
                         、“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
负责修订和解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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