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
好关系,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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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
(二)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并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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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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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
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
施平台或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上证 e 互动平台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应尽
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便
于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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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
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
新。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
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
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
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
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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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沟
通,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
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范围,若提出的问题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拒绝回答,可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
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接待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
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
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董
事会办公室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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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会、分析会
或研讨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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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如有需要,公司有权将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公司应认真核实上述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
心的问题。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公司在
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公司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互动交流,指
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公司
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
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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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
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
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
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施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
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
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
当回应。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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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未经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监、高及其他相关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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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行业发展、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
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
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
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定期将信息
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
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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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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