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 博汇纸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0-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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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
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基地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 —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
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
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
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 2 —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
券监管部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持续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公告、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
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
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
等文件;
  (五)公司依法就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作出的
公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简明清晰、
              — 3 —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实
质性影响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 4 —
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同时保证适用者能够通
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
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
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
告。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应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若公司拟实施的有关事项属于应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
               — 5 —
事件, 持续时间较长的,公司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
露。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的指定报纸
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上登载
半年度报告全文;
  (三)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
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公司指
               — 6 —
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
报纸上登载季度报告全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分别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3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等相关人员,接到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
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
               — 7 —
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部门负责人应对提供的资料及编
制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8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
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
《核决权限》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要求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要求,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或备案。
              — 9 —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重大事件系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
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10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 11 —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
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交易事项
以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12 —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交易事项的,按照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
  (二十)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
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
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上述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 亿元;
               — 13 —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资产置换中涉及本项交易事项的,按照第(二十九)项重大交易
的规定披露。
  (二十一)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
的关联交易事项: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同
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
他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 14 —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重
大事件: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 15 —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的,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
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
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
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件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 16 —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就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公司编制及
                — 17 —
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
                          《公司
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行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即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
所规定之重大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
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重大事项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子公
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
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公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项下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
              — 18 —
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
等。
  第三十七条 当知悉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
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条件)时,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报送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三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
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
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
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
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
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持有公司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 19 —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如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问询,了解是否存在需要及时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本
制度予以处置。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
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时,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
产或者业务重组,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
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 20 —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指派专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具体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职能部门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职能部门、所属企业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联络人制度,公司各所属企业及主要职能
              — 21 —
部门指定—名负责人,作为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指定联络人,各指
派单位应对联络人的工作提供方便。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联络人进行培训。
  第五十条 联络人的主要职责:
  (一)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按
时报送相关的企业资料;
  (二)负责日常信息披露所需的企业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报
告;
  (三)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企业及部门内部传
达;
  (四)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
  (五)发现企业内部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六)信息保密。
  第五十一条 当指定联络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
职责的,该指派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在二日内另行
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料汇总由部门负责人负
责。
              — 22 —
  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汇总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负责的重大事项,依公
司决策程序办理,为避免遗漏应披露信息,各部门应当将该事项报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并将办理进展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根据以下内容负责定期报告的
编制、审议、披露: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拟披露信息按下列程序审批后,方可由董事会秘书
以有关规定披露:
  (一)定期报告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
  (二)其他临时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 23 —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由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再提交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发布;
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
事审核签字,再提交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发
布。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委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
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
重大决策或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无需经董事长审核。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及豁免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上市规则》,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以下情
况,可按照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
              — 24 —
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
披露;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
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以上信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
门及子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连同相
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以及相关附件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
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必要的审核程序。
             — 25 —
  第六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
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存档内容包含: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六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五十八条要求的,公司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六十二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
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
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
                — 26 —
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对涉及以下方面的事项不得擅
自进行信息披露:
 (一)生产经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二)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
 (三)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四)企业所获得重大奖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披露之重大事件包括:
  (一)应披露之交易;
  (二)应披露之关联交易(不适用于参股子公司);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重大风险;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本制度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
               — 27 —
度,安排专门部门及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
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
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六十七条 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
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第六十五条所述之重大事件,并提交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
情况介绍等等)。
  第六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
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股东
大会)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
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
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
              — 28 —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
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项的相
关信息。如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如需对第六十三条及六十四条情况
进行披露的,必须填写《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表》,
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总经理、董事长
会签同意后,方可披露。
  第七十条 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
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
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
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一条 本章未尽事宜可参照本制度第四、五章执行。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公司证券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在未公开披
              — 29 —
露前,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应报
告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
经济处分。
  第七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
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
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
东来访机构。
  第七十九条 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公
司问询或亲自到公司查询有关信息。
              — 30 —
  公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披露原则,对股东电话、邮件或其他
方式问询的回复,仅限于公开披露的信息,无义务对股价走势、市场
传闻或谣言作任何评价,也不得将即将公告的信息先行向问询股东披
露。
  股东需要向公司查询章程及其他书面资料的,应按下列程序办
理:
  (一)股东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公司查询,必须提供能证明股
东在查询当日持有公司股权的有效书面证明。公司不得向股东代理人
或除亲自来公司公开资料备置地点查阅以外的股东提供资料。
  (二)除因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权登记所需外,公司无权代股东查
询身份证明。
  (三)股东可查阅公司相关备案、存档资料,但禁止对相关资料进
行拍照、复印等复制、保存行为。
  公司有义务接受其他投资者问询和查询,但提供的信息和自愿提
供的资料应与向在册股东提供的相同。
         第十章 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 31 —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
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十一条 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相关事项
发生的当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必须保
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
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所属企业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相关事项
发生的当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所属企业经理、管理、对外投资、重
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所属企业负责
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
相应责任。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 32 —
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就任所属企业董事、负责人或经营管理者的公司董事有责
任将涉及所属企业的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
资产出售、关联交易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
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五)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应提交给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后二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
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八十三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 33 —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
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
事务。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
露不在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信息提供者按
信息采集者的要求提供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
及时性。信息采集者保证按规定利用信息,并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八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
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 34 —
  (一)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表决票;
  (二)董事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监事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四)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文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和意见文件等。
  第八十七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
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二章 释 义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5 —
人;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理人员;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36 —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规则》及有关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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