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升股份: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10月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10-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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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三年十月(修订稿)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56                             证券简称:华升股份
                                      目       录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56                            证券简称:华升股份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56   证券简称:华升股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3811374H。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2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 万股,于 1998
年 5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nan Huashe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 420
号,邮政编码为 4100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211070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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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聚焦主责主业,通过品牌运作、
产品营销和资本运营,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
售苎麻等麻类及与棉、丝、化纤混纺的纱线、坯布、印染布(纱)
                            、
服饰、家居家装用品以及其它纺织品和化纤产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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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湖南省益阳市财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服装集团公司。各发
起人出资方式和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
团)公司以经营性净资产认购 22400 万股,湖南省益阳市财源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认购 550 万股,中国服装集团公司以
货币资金认购 350 万股。截止 1998 年 3 月 15 日,各发起人的出
资均已到位。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2110702 股,每股票面价值 1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02110702 股,无其他种
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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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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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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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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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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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社会公众股股东因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而依法提
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公司有义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前提下,对其提供协助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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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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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1)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
题作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
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2)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
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
     (3)当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
东,有权在报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大
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
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
内。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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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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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无股权关系的法人提供的担保。
   (七)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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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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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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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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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
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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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将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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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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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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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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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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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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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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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
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公司根据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决定其是否当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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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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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自该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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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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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直接或间接协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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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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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的三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
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按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建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对负有严重责任并
触犯刑律的董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前款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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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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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计净资产 10%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经董事
会通过后执行。
会审议。
     (二)收购、出售资产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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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资产 1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经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提供担保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关联交易
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5%的
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公司与同一
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
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
至 3000 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5%之间的
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同一关联法
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
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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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以
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
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
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其它对外担保事
项均应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时应立即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
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具体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后,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
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
期限等;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
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
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
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
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
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对于负有严重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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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
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
通知,执行对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办理相应手
续。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
限到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
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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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包括信函、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通知形式,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 3 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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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保管期届满可以按规定
处理或者销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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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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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经理层人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经理层每届任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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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的职责由经理工作细则
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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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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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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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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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保管期届满
可以按规定处理或者销毁。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公司党委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由 7 人组成,设书记 1 名,副书
记 2 名,每届任期 5 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由同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符合条件的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公司纪委的组成及职责,按湖
南省委、省纪委及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主要职责
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
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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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
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
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检监
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基层党组
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
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
织。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对以下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履行前
置研究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发
展战略和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方针的制
订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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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和大
额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
   (四)公司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
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下属分子公司的设立和撤销等事项。
   (五)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公司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涉及企
业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八)其他应当由公司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党委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
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做到充分民主、有效集中。
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与会党委委
员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党委在收到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
请事前研究的重大议题后 10 日内,须召开党委会予以研究并出具
意见,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对公司生产经营进行监督,重点
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
予以重点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监督公司合法运营,
监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党委委员和高中层管理人员在重大决
策、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企业重组改制、
产权变更与交易等方面的行权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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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党委要合理设置党务工作机构。公司
党务专职人员的总量应为职工总数的 1-2%,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按
实际需要配备。党组织活动经费按公司上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
比例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公司党委履行职责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公司党委的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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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
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施积极的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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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可以每年度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也可以采取股票或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能满足公
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提前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任意连续三年内,现金
分红的次数不少于一次。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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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
应发表明确的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采取有效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股
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披露时,已有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意见
的,还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六)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严重影响公司可持续发
展时,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
董事会进行专题论证,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并经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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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
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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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
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电
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电
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信函、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出之日起第三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指定至少 1 家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作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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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
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报纸
(法定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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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报纸(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
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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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法定报纸(法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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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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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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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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