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规定,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包括核查文件、咨询
公司管理层在内的审核方式,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拟提名高荣利、罗健凯、王琴、肖昭义、朱光、
林如海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名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拟提名陆健、陈敏、王卫永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独立
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
合法、有效;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
执行人。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薪酬水平,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董事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粤海永顺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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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九 陈敏 王卫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