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
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我们认为:
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目前,公司已成为微型逆变器细分领域具有一定技术和市场优势的厂商之一,客
户认可度高、品牌优势强,且掌握有研发优势,在逆变器领域拥有着雄厚的研发
实力与技术储备。长远来看,随着全球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光伏、
储能行业仍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为了抓住行业的发展机遇,继续快速拓展国内
外业务,发挥并加强公司竞争力,实现远期战略目标,本激励计划选取了净利润
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真实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
营效益的有效性指标,代表公司的经营成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制定的目标综合
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并充分考虑了本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
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及调动员工积极性。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确定
相应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
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
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利于增强核心团队的责任心,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为股东创造更高效、更持久的价值
回报,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小明、祝红霞、叶伟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