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奋发者一号”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奋发者一号”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
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
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发者一号”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本激励
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
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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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
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
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
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
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归属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
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营业收入达到 23 亿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营业收入达到 26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营业收入达到 30 亿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营业收入达到 26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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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营业收入达到 30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8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
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
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考核小组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
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
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日内与公司考核小组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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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
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
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考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
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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