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时尚 公告编号:2023-53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9 日 9:15-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 5 号长富金茂大厦 59 楼
会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所代表股份 712,687,76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906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所代表股份 9,576,8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
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鉴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鉴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0,478,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28%;
反对 1,54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4%;弃权 244,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8%。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91,2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0,478,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28%;
反对 1,78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7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91,2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720,723,0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6%;
反对 1,54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为特别表
决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35,3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712,746,4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822%;
反对 9,518,1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7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为特别表
决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审议通过。
同意 5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反对 9,518,1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7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曾卓律师、陈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