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药业: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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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株
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时,
须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
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
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
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查,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两名或以上
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至
少两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提名委员会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相关会议资料应
当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原《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实施细则》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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