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药业: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3-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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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稿)
  为规范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
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千金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
的组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
计分析工作,并按季度报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法务部为关联交易的判断提供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
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关联人的名单真实、准确、
完整,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
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八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人: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
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
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九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
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
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关联方信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和更新公司关联方的相关
信息,汇总并维护关联方信息库,并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
或更新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
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和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包
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
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
受让权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
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报告事项包括:
  (一)关联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
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关联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必要时,可
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
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
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
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
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
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第
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
下标准,并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十三条第(十二)项至第(十
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
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
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
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
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
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
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
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区间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
时间和方式、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等主要
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
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
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
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
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
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
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
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
的;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每一具体关联交易的归口部门必须确保该交易往来
资金的安全,禁止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如违反本制度的,将视公司的损失、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
任人相应的处分。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包
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大股东(持有本公司 5%以上的股份)发生侵占
公司资金、资产时,公司有权冻结其所持股份直至该股东完全归还所
侵占的公司资金、资产。如公司大股东拒绝归还所侵占的公司资金、
资产,公司有权依法处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偿还。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作出
后,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将有关文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株
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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