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
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补选非独立董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会此次补选非独立董事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邱凯先生及申劲锋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
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上述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
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章卫东
赵利
黄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