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顺: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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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ST天顺       公告编号:2023-062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 号)、
《关于对王普宇、胡晓玲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3〕25 号)及《关于对苏旭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6 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4 号)内容如下: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
司)存在通过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昌顺物
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及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等 6 家公司间接或直接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中
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能源)发生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
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共计 41,248.11 万元。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天汇公司与关联方中直能源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累计发生金额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
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问题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汇公司与关联方中直能源发生采购沫煤业务的关联交
易。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累计发生金额共计 12,073.54 万元。你公司未
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
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
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二、《关于对王普宇、胡晓玲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5 号)
王普宇、 胡晓玲:
   经查,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天顺)及控股子公司新
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司) 存在通过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
公司、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达基业商
贸有限公司、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等 6 家
公司间接或直接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中 直能 源) 发生 未 按规 定披 露关 联交 易的 违 规行 为, 涉及 金额 共 计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ST 天顺及控股子公司天汇公司与关联方中直能源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累计发生金额
天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
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问题
   ST 天顺控股子公司天汇公司与关联方中直能源发生采购沫煤业务的关联交
易。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累计发生金额共计 12,073.54 万元。ST 天顺未
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
   王普宇作为 ST 天顺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及现任董事,胡晓
玲作为 ST 天顺的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主导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发生,对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
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们采取监管谈话和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请你们根据我局后续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三、《关于对苏旭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26 号)
苏旭霞:
   经查,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天顺)及控股子公司新
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司) 存在通过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
公司、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达基业商
贸有限公司、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等 6 家
公司间接或直接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中 直能 源) 发生 未 按规 定披 露关 联交 易的 违 规行 为, 涉及 金额 共 计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ST 天顺及控股子公司天汇公司与关联方中直能源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累计发生金额
天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
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问题
   ST 天顺控股子公司天汇公司与关联方中直能源发生采购沫煤业务的关联交
易。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累计发生金额共计 12,073.54 万元。ST 天顺未
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
   你作为 ST 天顺的董事、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参与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根据我局
后续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四、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
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
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内控、资金管理,严格杜
绝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
定、持续的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
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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