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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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的选聘(包括新聘、续聘、改聘,下同)管理与相关信息披露,确保公司聘用合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贯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
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七)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和执业质量记录;
 (八)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
立案调查;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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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
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审计委员
会也可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委员会
审核。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
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
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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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
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
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
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
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
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
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
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
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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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
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
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
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被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
的审计报告意见及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
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等。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
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
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
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公司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
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
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
罚。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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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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