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苏州瑞玛
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核查和监督,现
就公司向关联方出租房产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向关联方苏州瑞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租厂房系正常的商业交
易行为,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本次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
则,交易价格参考租赁房屋所在地及周边地区的同类物业出租价格后协商确认,
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除
租金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装修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
等)先由公司代为缴纳符合实际情况,相关费用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前述事项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薇、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