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核查意见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
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
结合的分配机制,有效提升公司员工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此页正文,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黄国银 胡博恩 徐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