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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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及融资(以下简称“投融资”)行为,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
范化,降低投资及融资风险,使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
投资、证券投资、产权交易(含专利等无形资产交易)、公司重组、合作联营、
租赁经营、委托理财及委托贷款等;对内投资包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基本
建设项目、新产品和技术开发项目及信息化项目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包括
但不限于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
债务性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票据、信用证、发行债
券(含永续债)、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主业或公司认定的培育业务范围要求,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
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有预期的投
资回报;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融资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
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慎重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投融资活动的,
视同为公司开展相应活动,子公司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公司根据本
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子公司方可实施。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和融资行为。
           第二章 投融资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的投融资活动履行专业分类审核和分层决策管理原则。按照投
资融资活动涉及的专业由公司各专业部门分别论证审核,提出专业意见;实行股
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裁办公会分层决策程序。
  第八条 依据分层决策程序和决策文件所做出的投融资决定是公司各级进行
投融资活动的唯一依据,未取得投融资活动决定批复的,不得开展与所申报项目
相关的投资、建设、生产经营、采购和融资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融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内外部情
况变化适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融资效果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
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由战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内的工程建设项
目投资活动由工程和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IT项目由IT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
目投资的研究和落实工作。
  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活动由证券部门牵头组织,债务性融资活动由财务部门牵
头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各牵头组织部门和负责人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负责投融资项
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对投融资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组织对实施过程
的控制与监督;
  (二)组织对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三)组织财务预算、决算。
  第十二条 公司各项目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项目投融资计划和投融资项目计划书;
  (二)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拟订项目实施方案;
  (三)编制并实施项目投资预算,按时报告项目投资执行情况;
  (四)负责投资项目终(中)止的清算和交接工作,提出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投融资管理的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制定详实可执行的细则、规
定和流程,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6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6000万元;
     (五)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事
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30%
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应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决策程序如下:项目承办部门拟定投资方案,经相关专业部门会审,总裁办公会
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股东大会意
见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
决策程序如下:项目承办部门拟定投资方案,先经相关专业部门会审,总裁办公
会研究通过后,再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实施。
             第四章 对内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对内投资项目实行全面预算控制,确保投资风险控制在合理
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对内投资单个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
     (三)单个项目投资总额7亿元以上。
     (四)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内投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投资单个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以上。
     (二)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
     (三)单个项目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
     (四)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内投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内投资单个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长审批:
     (一)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5%以上。
     (二)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上。
     (三)单个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外的对内投资项目,
应当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分层审批的投资项目审批
程序如下:项目承办部门拟定项目计划书,经相关专业部门会审,总裁办公会研
究通过后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后呈报股东
大会审议。
     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由董事长、总裁办公会负责审批
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如下:项目承办部门拟定项目计划书,经相关专业部门会审,
呈报总裁办公会研究通过,需董事长审批的,由总裁办公会通过后呈报董事长审
批。
     第二十四条 应当确保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会审及分层审批程序,确保审批
质量,对拟投资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效益性、合规性、资金能力、
配套人力资源能力等进行全面、科学、规范、详实的会审和审批,具体执行公司
项目会审和审批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投资损失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投资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参与者。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损失,是指投资在项目尚未实施、或在项目尚
未竣工时即已确定无法达成目标而宣告中止或终止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无法达标,
或达标后营运效果差、与批复文件预定目标差距大,以及投资回报无望、投资完
全失败等。
     第二十八条 构成投资损失的行为认定如下: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中提供情况严重失真,或违规立项;
     (二)在投资项目项目计划书(或可研报告、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
施方案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篡改专家评估意见等;
     (三)投资项目违反内部审批程序,越权批准或擅自启动项目实施等;
     (四)未根据决策机构作出的决议内容执行的;
     (五)项目实施时严重背离进度计划和资金预算,越权操作等;
     (六)项目实施不执行监控规定,或监督失控等;
     (七)项目竣工后不执行终结规定等;
     (八)其他造成投资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投资损失责任人是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以及公司
有关制度规定、工作程序,造成投资损失的行为人;或采用规避法律的手段进行
投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以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投资项目营运损失
的人。
     第三十条 投资损失责任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投资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直接
和间接损失大小,追究其个人责任,同时,公司可依据内部规定对投资损失责任
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投资损失责
任人的行为如经过领导审批同意,该领导也应作为投资损失责任人承担责任;该
行为如未经领导审批同意,相关领导应对其是否存在失职情形作出合理解释,否
则应根据公司内部规定承担失职责任。
               第六章 融资活动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拟定初步方案,
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批准。
     年度融资计划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每年实际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批准的年
度融资计划总额。超过部分需重新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贷款融资事项按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5000万元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
净资产值10%的融资事项报总裁审批决定;
     (二)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2亿元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资
产3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长审批决定;
     (三)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5亿元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合并报表经审计净
资产值6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决议决定;
     (四)上述(一)、(二)、(三)项以外的贷款融资事项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五)《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应当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贷款融资事项按本制度规定经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公司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公司有权
决策机构不再对具体实施过程实施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
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的相关权
限重新履行批准程序,如根据融资合同规定需取得贷款方的同意或需履行其他程
序的,还应遵守该等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的融资事项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由子公
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
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
应及时向总裁报告,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将公司融资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送交董事会
秘书。
  第三十八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决策权限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
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职权,擅自越权签署融资合同,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制度,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可依据内部规定对
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中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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