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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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
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
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
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
行业竞争力提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和成长
性。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
率指标。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
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
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
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
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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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纪鹏、贺强、管清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