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川智慧: 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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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
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9月28日(星期
四)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司股东发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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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
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28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
礼宾路6号1栋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9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林海川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
资者”)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5,648,50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16.576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75,648,50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6.5761%。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
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 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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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资格。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郭 磊 明 先 生 作 为 征 集 人 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向全体
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提案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郭磊
明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郭磊明先生就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郭磊明先生具
备本次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
书》对征集投票权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经公司确认,在上述征集投票
权期间,没有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征集投票权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
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独立董事郭磊明先生本次征集投票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外出的
原因,未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
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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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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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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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组上市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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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效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634,0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647,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20,582,5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
反对5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5,595,5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9%;反对5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18,909,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16%;
反对1,726,1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4%;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3,922,3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82%;反对1,726,1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18,909,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16%;
反对1,726,1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4%;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3,922,3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82%;反对1,726,1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318,909,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16%;
反对1,726,1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4%;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3,922,32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82%;反对1,726,1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马卓檀       见证律师:张韵雯
                    李德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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