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议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分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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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或三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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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及事由;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其他方式发送给监事会主
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共计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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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投票方式进
行。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 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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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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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至少”包括本数,“过”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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