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湖
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
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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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唐有根(签字):
独立董事 邓 超(签字):
独立董事 丁亭亭(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