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
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现场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并表决。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决
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对战略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战略委员会成
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
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细则内
容与之抵触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智立方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