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华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原则,在查询公司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杨冬强先生、李明星先生、
杨典宣先生、聂孟建先生、王文义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
形,非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徐新民先生、韩家勇先生、
陈为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
非失信被执行人;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陈为人先生虽然尚未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但其承诺参加最近一次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
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综上,我们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新民、赵鹏飞、韩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