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加强决策
科学性,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
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产生,初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提名、审计与合规管理、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
事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部分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
与公司治理(以下简称 ESG)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事宜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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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部和董事会办公室为
日常办事机构,战略投资部负责关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事项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议案决
议的执行、监督与反馈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关于 ESG 决策事项的
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议案决议的执行、
监督与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
目标、制定策略或政策、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
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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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部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关于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战略与 ESG 委员
会职责范围拟定的提案,应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书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子(分)公司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
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书,报战
略与 ESG 委员会;
(三)公司有关部门、子(分)公司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
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战略投
资部;
(四)由战略投资部组织评审,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关于 ESG
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战略与 ESG 委员会职责范围拟定的
提案,应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式书
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子(分)公司或者控股(参股)企业
的负责人上报 ESG 重大事项的议题、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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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 ESG 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 ESG 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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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
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议案决议的
执行、监督与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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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
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
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
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人力资源部协助提名委员会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
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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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有关党组织进行审议;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可采取现
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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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部分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全面加强公司合规管理,有效防
控合规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
进一步深化大连法治国企建设的意见>及 6 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确
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提出公司合规管理策略,指导合规
管理体系建设,对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的合规问题进行研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召集人应为会计
专业人事。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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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风控部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委员会工作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会议记录、为委员工作提供服务、向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组织开
展审计与合规管理议题的有关议案预审以及议案决议的执行、监督
与反馈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风控部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七)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建设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八)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年度计划、报告并报董事会批准;
(九)审议公司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报董事会批准;
(十)审议公司合规管理专职部门的设置及职责方案并报董事
会批准;
(十一)审议对公司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的报告,推
动公司合规管理持续改进完善;
(十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等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风控部负责做好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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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合规管理年度计划、报告;
(七)公司重大合规事项的合规分析意见;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审计风控部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是否满足监管要求;
(六)公司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及其改进意见;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与合规
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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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合规管理工作人员可列席审计与合规管
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部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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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人力资源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议
案决议的执行、监督与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社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
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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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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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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