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地址:中国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5-16 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天律意[2023]第 02503 号
致: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重组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市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卢贤榕、陈磊、孙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
本所律师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维信诺本次交易事
宜出具了天律意[2023]第 00544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3]第 00972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意[2023]第 01371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2023]第 01725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天律意[2023]第 02116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天律意[2023]第 02210 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以下合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本次交易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天职
对合肥维信诺加期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编号为天职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业字[2023]45779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报告期更新为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本所律师对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更新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所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声明的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修正或完善,
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
及到的简称、释义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维信诺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公司 2022 年财务数据占上市公司 2022 年财务数据相关指标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维信诺 合肥维信诺 比例
指标
(上市公司,A) (交易标的,B) (B/A)
资产总额 4,006,910.10 3,364,038.52 83.96%
营业收入 747,669.26 105,662.92 14.13%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 1,171,446.98 1,504,010.49 128.39%
根据上述计算,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和交易作价孰高值、资产净额
和交易作价孰高值的比例高于 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
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需经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建
曙投资、昆山经济和上市公司团队代表形成的一致行动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不发生变化,且不存在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的股东,上市公司仍将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
制权变更,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涉及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
市。
(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合屏公司、芯屏基金、兴融公司预计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将超过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后总股本的 5%。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合屏公司、芯屏基金、兴融公司
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
涉及交易对方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董事、股东的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构成《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
上市;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维信诺
公司名称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Visionox Technology Inc.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007254810917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夏东街 65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德强
成立日期 1998 年 1 月 7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股本总额 138,104.6212 万股
证券代码 002387
证券简称 维信诺
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
经营范围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补充核查期间,上市公司的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5 名离职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40,328 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至 138,104.6212 万股。本次股本变动经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3]000463 号《验资报告》验证
确认。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为根据中国法律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出资结构、私募基金备案情
况等未发生变化,交易对方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
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
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
格;本次交易对方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
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本次交易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经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取得的批准和
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未发生重大
变化,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未发生变化。
六、本次交易中的标的资产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合肥维信诺 40.91%的股权,合
肥维信诺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
(一)根据合肥维信诺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合肥维信诺的基本情况、股东及股权结构、历史沿
革、分公司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二)合肥维信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
间,合肥维信诺的主营业务及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合肥维信诺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维信诺拥有的体系认证情况未发生变化。
(1)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报
告期内,合肥维信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序 金额
期间 客户名称 占营业收入
号 (万元)
NOTHING TECHNOLOGY HK LIMITED 及其
下属企业
月
合计 109,851.96 99.24%
NOTHING TECHNOLOGY HK LIMITED 及其
下属企业
合计 100,139.13 94.77%
合计 27,652.61 99.16%
根据对前述部分客户的访谈及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外,合肥维信诺主要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报
告期内,合肥维信诺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占当期
金额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总采购
(万元)
额
原料、备品备
件、掩膜版
月 4 合肥丰创光罩有限公司 掩膜版 6,080.00 3.80%
Sunia Electronics Technology 有机材料、化学
Limited 药品
合计 109,163.98 68.27%
原料、元器件、
掩膜版
有机材料、掩膜
版
WISDOM OPTICAL
TECHNOLOGY LIMITED
合计 95,557.02 59.24%
有机材料、掩膜
版
WISDOM OPTICAL 膜类
TECHNOLOGY LIMITED
合计 37,669.77 43.84%
根据对前述部分供应商的访谈及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外,合肥维信诺主要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外销客户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合肥维信诺主要外销客户及外销情
况如下:
销售金额(万 占营业
期间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元) 收入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销售金额(万 占营业
期间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元) 收入比
LIMITED
振华商贸有限公司 AMOLED 显示器件 549.98 0.50%
合计 4,236.81 3.83%
NOTHING
TECHNOLOGY HK AMOLED 显示器件 22,485.17 21.28%
LIMITED
香港翰林科技有限公司 AMOLED 显示器件 2,674.76 2.53%
志诚通讯(香港)有限公 AMOLED 显示屏体及
司 材料
合计 25,593.23 24.22%
注:2021 年合肥维信诺无外销业务。
根据对前述部分客户的访谈及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合肥维信诺与上述主要外销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肥维信诺的主要资产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合肥维信诺新增取得 3 处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如下:
序 不动产权 共有 权利 权利
坐落位置 不动产单元号 权利类型 用途 面积 使用期限
号 证号 情况 性质 限制
新站区新蚌埠路 5555
共有宗地面
皖(2023) 号第六代柔性有源矩 国有建设
出让/ 工业 积 450,124.76
合肥市不 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 340102263008GB用地使用 单独 至 2069 年 3 已抵
动产权第(AMOLED)生产线项 00021F00040001 权/房屋 所有 月 12 日止 押
房 工业 面积 535.05
㎡
生产综合楼
新站区新蚌埠路 5555
共有宗地面
皖(2023) 号第六代柔性有源矩 国有建设
出让/ 工业 积 450,124.76
合肥市不 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 340102263008GB用地使用 单独 至 2069 年 3 已抵
动产权第(AMOLED)生产线项 00021F00050001 权/房屋 所有 月 12 日止 押
房 工业 面积 1104.29
㎡
新站区新蚌埠路 5555 共有宗地面
皖(2023) 国有建设
号第六代柔性有源矩 出让/ 工业 积 450,124.76
合肥市不 用地使用 单独 至 2069 年 3 已抵
动产权第 00021F00030001 权/房屋 所有 月 12 日止 押
(AMOLED)生产线项 房 工业 面积 281.05
目 220KV 变电站工程 ㎡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电容器室
(1)商标权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合肥维信诺已取得的商标权未发生变化。
(2)专利权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合肥维
信诺新增取得 84 项境内专利权,具体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号 申请时间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显示面板及其制作方法、显示 原始
装置 取得
一种显示面板、显示终端及检 原始
测显示面板失效的方法 取得
一种 OLED 显示面板和 OLED 原始
显示装置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一种显示装置、感光组件以及 原始
电子设备 取得
原始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种显示面板及其制作方法、 原始
显示装置 取得
显示基板、显示面板及显示装 原始
置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显示面板及其制备方法、显示 原始
设备 取得
显示模组的制备方法、显示模 原始
组、显示面板 取得
显示面板及其控制方法、显示 原始
装置 取得
原始
取得
显示面板的制备方法、显示面 原始
板和显示装置 取得
掩膜板、显示基板蒸镀组件及 原始
显示基板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显示面板、显示装置及显示面 原始
板的制备方法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触控显示装置及其驱动方法、 原始
触控与显示驱动集成芯片 取得
原始
取得
阵列基板、显示面板及阵列基 原始
板的制备方法 取得
柔性显示组件、柔性显示方法 原始
及柔性显示装置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信号线的断点检测系统及方 原始
法、电子设备 取得
测试显示面板异常触控电极的 原始
检测电路、检测方法和装置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一种可拉伸显示面板及其亮度 原始
控制方法 取得
显示面板、显示装置及显示装 原始
置图像处理方法 取得
阵列基板、显示模组及显示装 原始
置 取得
形成 OLED 图案化阴极的方法 原始
和显示面板 取得
一种像素驱动电路、显示面板 原始
及显示装置 取得
原始
取得
显示面板的驱动方法、驱动装 原始
置及显示装置 取得
原始
取得
显示面板及其制备方法和显示 原始
装置 取得
显示屏、电子装置及去除显示 原始
屏静电的方法 取得
触控显示面板及触控显示面板 原始
的检测方法 取得
显示面板、显示面板制作方法 原始
及显示终端 取得
显示面板的驱动电路、驱动方 原始
法及显示装置 取得
一种柔性屏的折叠机构及电子 原始
设备 取得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原始
取得
显示模组及其驱动方法、显示 原始
装置 取得
原始
取得
显示面板的制备方法、显示面 原始
板和显示装置 取得
原始
取得
发光器件、显示基板和显示面 原始
板 取得
显示控制方法、装置、设备、 原始
存储介质及程序产品 取得
显示模组的伽马调试方法、装 原始
置及电子设备 取得
原始
取得
合肥维信
显示面板的亮度补偿方法、装 诺,昆山国 原始
置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显光电有限 取得
公司
合肥维信
诺,昆山国 原始
显光电有限 取得
公司
合肥维信
诺,昆山国 实用 原始
显光电有限 新型 取得
公司
合肥维信
诺,昆山国 实用 原始
显光电有限 新型 取得
公司
昆山国显光
电有限公 实用 原始
司,合肥维 新型 取得
信诺
合肥维信
实用 原始
新型 取得
显光电有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公司
合肥维信
诺,昆山国 实用 原始
显光电有限 新型 取得
公司
合肥维信
一种像素电路、显示面板及显 诺,云谷(固 实用 原始
示装置 安)科技有 新型 取得
限公司
合肥维信
诺,昆山国 实用 原始
显光电有限 新型 取得
公司
合肥维信
诺,昆山国 实用 原始
显光电有限 新型 取得
公司
合肥维信
诺,昆山国 外观 原始
显光电有限 设计 取得
公司
原始
取得
刻蚀量检测方法和显示面板母 原始
板 取得
合肥维信
诺,昆山国 原始
显光电有限 取得
公司
显示面板和显示面板的制备方 原始
法 取得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合肥维信诺
已取得的境外专利权未发生变化。
根据合肥维信诺与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6 月签署的《技术许可与咨询及管理
服务合同》,为推进第 6 代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面板生产项目,上市公司
许可合肥维信诺长期使用该合同专利清单中的全部 4,128 项专利及专有技术,许
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费用为 20 亿元,无固定期限。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前述技术许可合同仍然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合肥维信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
为 2,261,781.87 万元,为第六代柔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查验相关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及主要设备的购买凭证,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合肥维信诺拥有账面价值为 9,195.82 万元的生产设备;
账面价值为 94.97 万元的运输工具;账面价值为 2,013.07 万元的办公设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合肥维信诺拥有的上述主要资产权属清晰,除部分
资产因自身银行借款存在抵押担保以外,其他主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
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合肥维信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维信诺重大债权债务如下:
根据合肥维信诺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出
具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维信诺正在履行的借款及担保
合同详见附件一。
根据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维信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五)合肥维信诺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合肥维信诺
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
维信诺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高危险、
重污染、高耗能的情况。报告期内,合肥维信诺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污染物治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环保设施均正常运行;不存在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
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因为环保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根据合肥维信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合肥维信诺及其分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障碍的行政处罚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是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当终止的情形;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
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在本次交易获得尚需获得的批准后,本
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及职工安置
经核查,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八、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屏公司、芯屏基金、兴融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将超过 5%,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上市公司与标的
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作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间的交易而予以抵消。根据《备
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销售将减少,关联采购因标的公
司向广州国显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模组而提升。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该部分
关联采购具备必要性,价格公允,且后续随着标的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因本次交
易新增的该部分关联采购占比下降具有可实现性。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上市公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将履行适当的审批程序,遵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建曙投资、昆山经济、
西藏知合及本次交易对方为规范关联交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涉及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维信诺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事宜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
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证券服务机构资格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仍
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资质。
十一、关于自查期间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记录的查询
申请,并披露了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所律师就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
查意见。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未发生
变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构成
《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依法有效存续,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对
方均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
法、有效;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签署的交易协议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协议将在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六)标的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在本次交易
获得尚需获得的批准后,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也不涉及人员转移或人员
安置问题。
(八)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为规范关联交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
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对上市公司
同业竞争的影响。
(九)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事宜依法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十)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资
质。
(十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形。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卢贤榕
经办律师: 卢贤榕
陈 磊
孙 静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附件一
(一)授信协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维信诺正在履行的授信协议具体如下:
序 授信额度
合同名称 授信方 授信期限 担保形式
号 (万元)
牵头行、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连带责任担保( 注 1):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徽商银行 合肥市建设投资控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 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 2)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银行 、维信诺(注 3)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
贷款合同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抵押(注 4):第 6 代 柔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性有源矩阵有机发
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 光显示器件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
贸易融资服务合作协
议(注 5)
注 1:2019 年 12 月 20 日,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维信诺作为保证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微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签署《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
同》,约定该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 2,200,000 万元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
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
金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
注 2:2019 年 12 月 20 日,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维信诺签署反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担保人根据《保证合同》
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
师费等相关费用,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注 3:2019 年 12 月 20 日,维信诺与合肥维信诺签署反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
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注 4:根据《银团贷款抵押合同》,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合肥维信诺向银团借款人民币 2,200,000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
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支付的其他款项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物为第 6 代柔
性有源矩阵有机发光显示器件(AMOLED)生产线项目形成的资产,包括: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魏武路与新蚌埠路交口西南角的土地(皖
注 5:本授信额度项下借款尚未结清,授信协议仍在履行过程中。
(二)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合肥维信诺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 贷款金额 担保形
合同名称 贷款人 贷款期限 贷款用途
号 (万元) 式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
借款合同(进口信
生产柔性 OLED 屏幕原材
料商品有关的进口
款)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贷款金额 担保形
合同名称 贷款人 贷款期限 贷款用途
号 (万元) 式
借款合同(进口信
生产柔性 OLED 屏幕原材
料商品有关的进口
款)
借款合同(进口信
生产柔性 OLED 屏幕原材
料商品有关的进口
款)
借款合同(进口信
生产柔性 OLED 屏幕原材
料商品有关的进口
款)
日常经营周转支出及采购
原材料
日常经营周转支出及采购
原材料
日常经营周转支出及采购
原材料
日常经营周转支出及采购
原材料
日常经营周转支出及采购
原材料
买方付息国内信用
协议
人民币短期贷款合
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贷款金额 担保形
合同名称 贷款人 贷款期限 贷款用途
号 (万元) 式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
合同
人民币中长期贷款
合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合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合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合同
支付货款以及日常经营涉
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