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劲旅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
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
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
障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
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内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
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公司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确保切实履行审计职
责;
(二)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
绝抽调;
(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
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五)列席公司有关例会和经营会议;
(六)检查有关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检查有关
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
勘查实物;
(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八)监督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的,可以视情况向董事
会提出处罚建议;
(九)对审计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董事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
定,制止无效时上报董事会处理;
(十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十二)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请董事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可
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十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内部审计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不限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发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门在开展上述内部控制审计之外,还应当根据管理需要
进行专项审计,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工程审
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应当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工作,确保适当的审
计覆盖面和最大限度的减少重复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
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识别舞弊信号,一旦发现舞弊行为,应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计划中,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必
备内容。
第三十条 内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相应的审计档案,工作底
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
司应当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
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
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
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
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
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
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
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