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
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北
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含《管理办法》第八
条规定的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
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解除
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排。
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