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股份: 华康股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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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4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22,845.76 万股的 2.98%。其中,首次授予 63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76%;预留 5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0.22%,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7.35%。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1%。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量的 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时间:2021 年 2 月 9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 18 号
  法人代表:陈德水
  主营业务:木糖醇、山梨糖醇、麦芽糖醇、果葡糖浆等多种功能性糖醇、淀
粉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220,002.31     159,401.58     131,965.2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927.78      23,670.89      30,716.7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197.73      26,432.06      33,524.1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65,581.07     243,443.88      93,952.16
总资产               390,503.89     300,399.50     142,968.07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40           1.07           1.7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40           1.07           1.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59          11.13          38.2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由 9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陈德水、余建明、程
新平、徐小荣、杜勇锐、郑晓阳;独立董事郭峻峰、冯凤琴、许志国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郑芳明、江雪松、陈铧生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名,分别是:陈德水、程新平、郑晓阳、汪家发、
王斌德。
  二、股权激励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
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
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80.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2,845.76 万股的 2.98%。其中,首次授予 63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76%;预留 50.00 万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2%,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7.35%。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量
的 2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及委派至重要参股公
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所有激
励对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 117 人,包括: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
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拟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出权益数量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海外市场
                总监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
      他核心人员(114人)
         预留部分              50.00      7.35%     0.22%
             合计            680.00    100.00%    2.98%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
两位小数。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2.58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2.5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本公司 A 股
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4.71 元的 50%,为每股 12.35 元;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5.15 元的 50%,为每股 12.58 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为
披露授予情况。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公司
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
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首次授予部分第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0%
 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首次授予部分第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0%
 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
 首次授予部分第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0%
 三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予。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三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
                                    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预留授予部分第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50%
 一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预留授予部分第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50%
 二个解除限售期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
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回购。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
会计年度,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
指标如下表所示:
                      经营业绩触发值      经营业绩目标值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Am)      (An)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
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经营业绩触发值           经营业绩目标值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Am)           (An)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n               X=100%
   营业收入(A)             Am≤A<An           X=A/An×100%
                        A<Am                 X=0
  各解除限售期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依照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按下表考核结
果确定: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Z)                  1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考核系数(Z)。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为了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
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
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
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置了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
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对激
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
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
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
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
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
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
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
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
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
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
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
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
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
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
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
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通过。
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
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
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
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其它税费。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
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
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
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其它税费。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予协议书》,以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的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统一回购处理;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
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
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
人员,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且不存在降职情况,仍在本公司、下属分、子公
司或委派至重要参股公司任职,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根据新职务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及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受伤或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导致的职务降职,但仍在
本公司、下属分、子公司或委派至重要参股公司任职的,公司有权根据其新职务
要求对应的个人绩效进行考核,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调整。若需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则回购价格为授予
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
更(含降职),或因个人过错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
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
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
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
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存在其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
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等。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
的个人所得税。
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
激励对象正常退休而离职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
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
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
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
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
办理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回购
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
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未留在本公司、其他下属分、子公司或委派至重要参股公司任职的,发生该
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回购时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
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
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
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
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限
制性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最新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
益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权益的公
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 2023 年 9 月 27 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为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0.00 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
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该等费用将在本
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
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预计需摊销的总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
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
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
理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将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本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其他核心人员等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华康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华康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华康股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华康股份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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