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亚精工: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9月)

证券之星 2023-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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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
名、任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
决议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应当同时卸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选。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
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
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会提出新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提名委员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向全体
委员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召集人决定召开会议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
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回避表决。
  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
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
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
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册、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
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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