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
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
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包括董事长。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应当同时卸任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由公司
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选。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 略委员
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
员会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
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
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 行职责
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向全体
委员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召集人决定召开会议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
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
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回避表决。
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必要时,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
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
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
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
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
册、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
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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