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则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
应当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条 因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需要增补时,董事候选人
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差额数,监事候选人数不得
少于公司现有监事人数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差额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名单重复。
第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制的规
则及表决票的填写方法作出详尽的说明及解释。
第八条 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在其选举
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
决票数。
第九条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均单独适用累积投票
制,即:
(一)累积表决权分别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表决权分别与应选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
(二)表决权分别集中行使:股东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累积表决权仅可以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范
围内集中使用,不能用于其他提案。
(三)表决结果分别计算。
第十条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书指
示)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无效,视为放
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
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
事、监事。
若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
则应尽快召开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超过”
“少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章程有关累积投票制的细化和补充。本制度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