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逸数码: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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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四川
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与董事长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或者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者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细则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前款中的交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该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超过董事会权限,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董事会可以将本规则中规定的审议重大交
易事项的权限部分授予总经理,并通过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予以明确。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可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关
联交易事项。
 对于公司每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前述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
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分别适用前述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还应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 公司为社会公益或合理商业目的,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至 1%以下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2日将盖
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在发出会议通
知的同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数据送达所有
董事。
  当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
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
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按本规则的规定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
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各位独立董事共同达成或各自发表的书
面认可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
     第二十四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
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
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
对外正式披露前,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以电
子邮件方式通知董事,董事会决议原件留存公司备查。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的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三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规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涉及关联董事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但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系关联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董事会对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时,该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所审
议事项属于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为公司关联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六)有关主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
人士。
  第三十一条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
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其责任。在表决
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
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
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董事长应
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细则,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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