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
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得医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毕得医药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毕
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85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229,100 股,并于
后总股本为 64,916,392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3,348,79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0.56%;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1,567,5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4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和战略配售限售股,
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其中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2,272,07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 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
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 15,351,22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89%,对应限售股股
东数量为 12 名。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共计 17,623,29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9.39%。现该部分限售股的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起上市
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64,916,392 股。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916,392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5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9,971,243.68 元(含税),转增 25,966,556 股,本次分配
后总股本为 90,882,948 股。
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完成了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工作,公司总股本由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
发生其他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
书》及相关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
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战略配售股东的限售承诺
计划为富诚海富通毕得医药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
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二)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的有关承诺
丽水兰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
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
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
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
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承诺人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
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伙)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
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承诺人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
减持将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依法进行。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
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
前 12 个月以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
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
约定。
(2)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
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
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对于本人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
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本人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
个月内且自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持有的
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锁定期届满超过 24 个月后,本人拟减持公
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
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
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
锁定期限。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
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晋江架桥合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立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同高东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
州红土浙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限售安排、自愿
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申请前 12 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
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本企业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
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
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
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7,623,297 股
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
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1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号 名称 量(股) 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丽水兰旦企业管
限合伙)
宁波鼎华永创股
(有限合伙)
富诚海富资管-
杭州银行-富诚
海富通毕得医药
员工参与科创板
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合肥同高东创股
限合伙)
上海长风汇信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
长风汇信股权投
资中心(有限合
伙)
东方翌睿(上
海)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东方翌
睿(上海)健康
产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海宁海睿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海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晋江架桥合利股
(有限合伙)
杭州红土浙兴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立为投资合
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
合计 21,217,194 23.35% 17,623,297 3,593,897
注: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17,623,297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毕得医药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
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雷 浩 李华东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