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律师出席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9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12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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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下午14时00分在扬州生物健康产业园健康一
路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文格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江苏联环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现 场 出 席本 次 股东 大会 的 公 司股 东 及股 东代 理 人 共1 人 ,代 表公 司 股 份数 为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955,0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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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唐磊先生、张斌先生以线上视频参会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董事王广基先生、钱振华先生、潘和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现场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
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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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