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9月)

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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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
关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三)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四)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特殊,需要尽
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其他口头方式、即时通讯等方式通知全体委
员,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或委
员同意的其他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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