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在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及资料后,经
审慎分析,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
等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目前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相关人员
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龙旭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 KEJIAN WANG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夏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谢芳女
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兰佳、马哲、杨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