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做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金圆新材料有限公司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本次为金圆
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和发展需要,本次担保
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
二、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江西子公司主要生产线已恢复正常生产,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第(五)项规定的触及“其他
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中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有利于保护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
警示。
我们一致同意《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
独立董事:丁惠民、孙奉军、王晓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