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权安排、
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等待期、可归属日、归属条件、归属价格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
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
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
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的计划或安排。
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整体竞争
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归属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刘玉龙、刘志云、刘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