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
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信宇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
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
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现金流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
后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确保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正常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合理利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
取更多投资回报。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
《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
造成实质性影响。该事项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事项。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仲飞、陈政峰、龚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