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邦科技: 百邦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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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威律(意)字 WL20230926 号
致: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前提和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三.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
   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
   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
   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
 五.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
   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激励计划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
   见;
 六.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
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符合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系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www.gsxt.gov.cn) 、 巨 潮 资 讯
   (cninfo.com.cn/new/index),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 如下:
   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7]2375 号”《关于核准北京百 华悦 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
   请。经深交所下发的“深证上[2018]13 号”《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百邦科技”,证券代码“300736”。
     公司名称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6 号院 1 号楼 16 层 1906
    法定代表人     刘铁峰
     注册资本     13006.5904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成立日期     2007 年 11 月 26 日
     经营期限     自 2011 年 01 月 20 日起至无固定期限
              技术推广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
              电(不含电动自行车)、机械设备、通讯设备;通讯器材维修;计算机
              系统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安 永华明
   (2023)审字第 61081505_A01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经本所律师核
 查公司提供的《激励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明确规定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计
 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为《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3人,包 括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业务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
 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 “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 证监会
 (csrc.gov.cn/)、交易所网站(szse.cn/www/certificate/secondb/)、中国 裁判文
 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等 网站,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 司从二级
 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278.4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13,006.5904万股的2.1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除
 陈立娅女士外,本激励计划中其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 对象间的
 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的比例(%)
  CHEN LI YA 董事、董事会秘
   (陈立娅)     书、财务负责人
  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
      人员(共 22 人)
          预留部分           46.40    16.67%   0.36%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及分配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和(四)项、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十五条的 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之
  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
  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
  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 后不设
  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禁售期安排等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
  格为12.84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
  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授予价格为12.84元/股。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2.85元,本次授予价格占 前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9.92%;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2.59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
    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01.99%;
  (3)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2.96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
    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9.07%;
  (4)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2.42元,本次授予价
    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03.38%。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等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条件、考核指标等 相关规
   定,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获授条件及归属条件符
   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至(八)项、第十条、第 十一条
   及第十八条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 规定,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方式和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八条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八)其他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已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 序、本
   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预计限制性股
   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公司/ 激励 对象
   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进行了
   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至(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激励计
   划(草案)》等文件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
   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
   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
   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
   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意见。
 (二)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实施尚需
   履行下列法定程序: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披露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娅女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及相关议案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
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上述
“(二)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依法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在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必要文件。
  根据公司的说明,结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和公司的说明,公司未向激励对象依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 积极 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根据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北京百华悦邦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 激励 计划(草案)》的 内容 符合 《 公 司 法 》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
  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在审议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CHEN LI YA (陈立娅女士)回
  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八.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条件;《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公司已依法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二)尚需履行
的法定程序”所述程序后方可依法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威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字:
                         胡 磊
                         律师签字:
                         陈沛颖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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