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敏感信息排
查、归集、保密及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人员、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本
单位(分管范围)产生的公司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敏感信息第一责任人应
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敏感信息。
第五条 公司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控股
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
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现
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第二章 敏感信息的排查范围
第七条 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
排查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及各类相关资料、文件。
(二)日常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日常交易,签署日常交易合同的重大事项。包
括:
(三)重大交易事项
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五)重大经营风险事项
重大损失);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的30%;
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无效;公司发生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
理;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总额的30%;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大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资、合并、分立;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地址和联系电话、邮箱、网址等;
发行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售期限等)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的;
增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的;
重大事项。
第八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董监高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
其股份变化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排查。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
告、情况介绍等等),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
程: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况发生或者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期限等)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的;
的;
披露义务的;
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第三章 敏感信息的报告额度
第十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在排查过程中,如相关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日常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
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等业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的其他合同。
(三)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公司发生的上述重
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金额超过1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发生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
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元以上;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或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计算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有可能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动的重大事项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义务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
道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各部门、子公司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
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同时抄报董事
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属于专业管理范围内的敏感信息,各子公司、分公司报告义务人应
向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各职能部门进行归集,分析并
提出专业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如:
(一)涉及担保、贷款等事项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同时抄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涉及诉讼、仲裁等事项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法律事务办,同时抄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三)涉及生产经营方面的事项报各子公司总经理,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对外商务谈判、投资及股权变更等事宜,涉及协议各方必
须在事情发生前签订《保密协议》,任何人不得在事情未公开披露前泄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及投资者通过电话、网络等
方式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处理的方
式、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
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
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敏感信息(筹划的重大事项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披露该信息。但最迟应当在该
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的,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
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情况。
相关敏感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
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对排查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
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制度属于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及时上报,致使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公开遣责等一系列后果
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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